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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市经济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盐发[2003]31号)文件精神,盐城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代表市委、市政府统一管理开发区范围内所有事务,享有市级管理权限,市政府授予市开发区管委会在开发区范围内履行行政法主体资格的职权,市级管理部门相应授予市开发区相关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按照“属地管理、封闭运作”的原则,除规定必须报省以上审批的事项外,市开发区内所有事务均在区内就地办结。
(一)进一步搞好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规划,形成滚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
(二)科学制定加快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目标,形成奋发向上的目标激励机制;
(三)进一步明确加快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增强快速发展的能力;
(四)加大开发区招商引资的组织力和推动力,努力提升项目层次和水平;
(五)积极探索资金投入的多种途径和方法,建立和完善开发区新的投融资服务体系;
(六)进一步理顺开发区的财税体制,增强自我建设和发展的能力;
(七)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快发展的运作模式,建立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
(八)创新开发区内部干部、人事和用人制度,建立和完善充满活力的组织机制;
(九)内部实行实绩考核和严格奖惩,建立全新的分配机制;(十)加快开发区的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建设和发展 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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